1. 凡大型重点工程、新上项目进行施工前,应对施工设备、动力机械进行全面检修。凡大修设备、更新改造设备,新投入的设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更新改造设备使用前应由探矿、安全、设备管理人员联合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检测仪表、安全标志、防雷标志、寝车及各种拖挂车刹车,信号装置不得随便拆除,并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 修机械、电器设备时,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并设有专人监护开关。一切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接零、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安全措施。
4.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和运输。
5. 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带钉子鞋,严禁从高处抛掷工具或材料等。
6. 凡我院录用的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专业性的规程和规范的规定。各种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民工)须经大队,分队(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
7.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单位培训考试发证者方可从事作业。
8. 院财务部门负责设备、资产调配,对资金的运作进行全方位控制,在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