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落实省局党组、纪检组及铁岭市纪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队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意识,更好地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全面推进我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队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签订此责任书。
一、大队党委对我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对我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我队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我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工作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大队其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我队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成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各自分管的二级单位及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活动。
(四)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及省局党组《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坚持纠正“四风”,真正做到“懂规矩、讲诚信、守纪律”,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六)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规范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省局党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建立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实施意见》。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及全队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或组织调查处理。
(八)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防治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严格执行大队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党员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管理规定。
三、大队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对所分管二级单位及机关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抓好所分管二级单位及机关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
(二)与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共同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要求党员干部做到勇于担当,真抓敢管;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与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一般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督促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三)对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分析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四)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负责人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二级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抓好自身建设和各自二级单位及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所分管的二级单位及科室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并上报。
四、要加强考核责任的落实,具体要求为: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目标考核与大队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一并进行。
(二)大队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好日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记录,党委书记将及时进行检查。
五、要加强责任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及科室负责人及党员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大队党委将严格按本责任书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考核与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及职责范围内对不正之风未给予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不落实“一岗双责”,未按大队党委要求认真及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三)对所分管二级单位及科室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管理,在选人用人、重点项目、生产经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及招标、工程结算、财务管理、工资奖金分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疏于管理,致使所分管的二级单位及科室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形者。
六、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大队党委保存,一份由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保存。